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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辦發〔2018〕16號
中共全南縣委辦公室 全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全南縣教師調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委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全南縣教師調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全南縣委辦公室
全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全南縣教師調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推進師資隊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領導
成立全南縣教師調動評審小組(以下簡稱縣評審小組),由縣委分管教育的領導任組長,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分管或聯系教育的領導任副組長,縣教育局、縣人社局、縣編委辦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教師調動日常工作。每年暑期由縣教育局5人(其中,機關2人,學校代表3人)、縣人社局2人、縣委宣傳部1人、縣編委辦1人組成臨時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調動評審工作。
二、教師調動資格條件
(一)調離本縣資格條件
在編教師調離全南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全南任教時間滿5年(普通高中滿7年),因夫妻異地分居需調往配偶戶籍或單位所在地,且當年學年度教育教學考核等次為優秀或良好(良好的須在本校排名前1/2,下同);
2.在全南教育系統工作滿十五周年(具有市級以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或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資格且取得榮譽或職稱資格后在全南教育系統工作滿八周年),且當年學年度教育教學考核等次為優秀或良好;
3.配偶在部隊服役,按規定家屬可以隨軍的;
4.其他情況確實特殊的。
(二)調入本縣資格條件
外地在編教師調入全南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熱愛教育事業;
2.高中教師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初中、小學教師具有全日制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3.年齡35周歲以內(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放寬至45歲以內,省特級教師放寬至50歲以內);
4.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若不滿三年的,按參加工作以來的實際年度考核);
5.身體健康,能承擔正常的教育教學任務。
(三)選調鄉(鎮)教師進城任教資格條件
鄉(鎮)教師選調進城任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鄉(鎮)中小學任教滿3年以上(龍下中學、龍下小學、上江小學、大莊小學可放寬到滿2年);
2.當年學年度教育教學質量考核等次良好以上;
3.擔任評定科目學科教學的教師,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科成績在同類學校相同學科、相同年級教師中排名居前50%或較前一學年有明顯提高(以縣教育局證明為準);擔任非評定科目學科教學的,日常教學效果在同類學校相同學科教師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準調動
1.三年內受過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2.本學年病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
3.三年內搞有償家教的;
4.三年內體罰學生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除上述四種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調離本縣
1.當年評上縣級名校長、名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的,當年不得調離本縣;評上市級以上名校長、名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的,三年內不得調離本縣;
2.凡評上中級職稱的教師,兩年內不得調離本縣;評上高級職稱的,三年內不得調離本縣;
3.未經縣教育局批準擅自離崗、擅自參加事業單位選調或錄用考試的,兩年內不得調離本縣。
三、調動比例
(一)調離本縣:實行調離人數年度總額控制,教職工數1—20人的學校,當年調離人數不超過1人;教職工數21—50人的學校,當年調離人數不超過2人;教職工數51—100人的學校,當年調離人數不超過3人;教職工數101人以上的學校,當年調離人數控制不超過5人。如申請人數超過控制名額,則按教師個人業績排名確定人選。
(二)教師選調:在符合編制的前提下,各學校教師選調進城比例控制在本校正式教師總人數的20%以內;選調人數不足4人的,可由學校酌情確定1-4人。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調動可不受20%限制。
學校教師總人數以每年6月在編在職教師數為準。
四、申請時間
(一)教師調離本縣必須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縣教育局提交由所在學校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師調入本縣須在每年9月1日前遞交申請。
(三)鄉(鎮)教師選調進城任教根據當年選調方案提交申請。
五、辦理程序
(一)調離本縣程序
1.填寫申請表:由教師本人填寫《全南縣教育系統外調人員申請表》,所填內容要求真實準確。
2.資格審核:由調出學校負責資格條件審核,并簽署意見。
3.匯總上報:由縣教育局匯總上報縣評審小組。
4.審定人選:由縣評審小組會審確定人選,報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5.辦理手續:按規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二)調入本縣程序
1.提交申請:由教師本人向縣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全南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調入審批表》。
2.資格審查:由縣教育局、縣人社局負責資格審查。
3.組織實施:由縣教育局組織面試、體檢。
4.審定人選:由縣評審小組研究確定人選,報縣人事領導小組審定。
5.辦理手續:根據面試、體檢結果辦理調動手續,所有調入人員須服從統一分配。
(三)鄉(鎮)教師選調進城任教程序
1.填寫表格:由本人填寫《全南縣教師縣內調動申請表》,所填內容要求真實準確。
2.資格初審:由調出學校負責審核資格條件,并簽署意見。
3.組織選調:由縣教育局按年度選調方案確定初步人選。
4.審定人選:由縣評審小組研究確定人選,報縣人事領導小組審定。
5.辦理手續:由縣教育局根據相關程序辦理調動手續。每年8月20日前完成教師選調工作。
六、工作要求
1.調離本縣人員必須于8月15日前辦妥調動手續,對在當年8月15日前未辦畢調動手續的,一律回原學校工作,否則,作自動離崗論處。
2.調動對象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取消當年調動資格且兩年內不準調動。
3.各學校要嚴肅紀律,嚴格把關。對資格條件審查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